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关键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二十届三中全会具体提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进法治化、体系化的新阶段。
聚焦当前不断完善发展模式和监管方式的平台经济领域,建立健全以法治为基本架构的智慧型信用监管正当其时,特别是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难题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主播税收征管难点
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在促进就业、拉动消费、提升供应链水平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的偷税漏税等问题较为突出。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在2024年对169名网络主播的检查中,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当日公布的5起偷税漏税案件中,即有一例涉及网络主播偷税漏税。虽然,随着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应用,税务机关的打击力度逐年增强,但是,“网红主播”们偷税逃税仍屡禁不止。一些主播通过转换个人收入性质、“阴阳合同”隐匿销售收入等多种方式偷逃税款,破坏税收公平,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就MCN机构而言,一方面,部分主播通过与MCN机构或者平台串通联合、隐匿收入,进一步增加了查处难度。另一方面,不少主播选择与MCN签订协议后,由MCN支付报酬,存在MCN机构未扣缴或截留解缴税款的可能性。
破解网络主播税收征管的难点之一在于对主播的身份和商业模式的认定,传统的监管手段需对新的产业模式予以适配。交易身份决定了纳税主体、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主播与其提供带货服务的第三方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第三方企业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都会影响到主播税收征纳关系的认定。
网络主播收入来源多样,一方面,其作为平台服务的接受者,租用平台提供的直播间获得流量收益;另一方面,平台中用户的打赏也是主播收益的一部分。前者可能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而对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用户的打赏系赠予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可作为主播与平台合作时,由平台给予的奖励。若将其视为奖励则也应纳入计税范畴,因为平台用户是经平台充值后购买各种用于打赏的虚拟礼物,严格意义上讲,打赏收益是由平台提供的服务性收益,离开平台无法完成,运营主体是平台,打赏收益先整体进入平台,后由平台与主播分成。
在平衡税收监管和新业态发展的过程中,从“野蛮生长”到“规范有序”会经历阵痛期。初期政策较为宽松,鼓励产业发展,在商业模式、盈利方式清晰后,再对照产业发展先行先试中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在新业态的税收监管中,应依法依规对传统模式和新型模式做好区分,不能简单一刀切,而是精准施策,实现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同时,需明确在数据要素的增值的税收定性的问题。一方面,主播在直播中通过即时性服务创造价值,其收益体现为劳务对价,符合增值税的征收逻辑;另一方面,主播的收入既是个人劳务行为所得,也可能是因为自身数据流量增值所得。直播活动中数据要素的增值具有融合性,服务行为与数据流量增加取得的财产增值往往同步发生,单一税种难以完整覆盖其价值创造过程,片面适用易造成重复征税或征管漏洞。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平衡所得税和增值税,设立合理计税基准。
从源头上减少失信行为
现阶段税收大数据在查处偷逃税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如何做好“以数治税”,优化新业态发展中的税收征管,由“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治理”成为重要挑战。因此,在监管部门织密税务监管网络的同时,需推动企业自治、行业自律,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多方共治格局。通过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使其成为完善网络主播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意见》第二十二条提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MCN机构等信用监管。重点在于以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为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和服务,实现“守信者降成本、失信者付代价”的激励机制,通过让诚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促使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减少失信行为,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建立穿透式市场准入审核制度,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实施实名确认 信用认证 资质审查,避免虚假或不合规主体的进入。同时,对MCN机构及其他平台运营者实行注册备案制度,确保其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只有通过强化准入管理,确保平台以及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合规,才能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其次,完善跨平台跨部门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当前,主播跨平台就业现象并不鲜见,而税务机关需协调多平台数据才能完成汇算清缴。譬如,今年3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涉及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处理和管理工作,通过强调数据报送义务,加强穿透式监管。但在税收征管中,政府各主责部门需做好数据互联互通,破解数据烟囱困境。以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权责利的精准分置,防范监管套利,杜绝“有利就共管,无利就失管”,既防止监管中叠床架屋引发合成谬误,也避免监管空白引发分解谬误。
再次,平台自律层面,各平台之间应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失信主体无法在其他平台“洗白”。同时,平台应设立有效的惩戒机制,针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如限流、禁播或封号。在多元共治中,将各平台分散治理向行业生态治理转化,以实时监控与跨平台协作,营造良好行业环境。平台、行业协会及从业者可以签署信用公约,承诺遵守行业规范,抵制违法偷逃税行为,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商家和主播给予流量支持、优惠政策等激励措施,形成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并行的管理模式。此外,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组织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并建立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进一步提升行业透明度与规范性,从而为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平台经济业态和运行模式的深刻变革下,监管模式的数智化升级刻不容缓,以法治为基本框架的智慧型信用监管急需得到加强。特别是伴随着线上线下监管体系的深度融合,由物联网(IoT)、数联网(IoD)、智联网(IoI)所形成的人、物、数、智的联动,将会使每笔资金均通过数字轨迹追溯来源去向,为“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奠定基础设施。在此进程上,优化网络主播税收征管需突破传统思维,追求“管得好”而非简单“管得住”,“放得活”而非简单“放得开”。唯有以“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三者的有机结合、一体推进,以监管科技(RegTech)和科技监管(TechReg)的双向赋能,提升信用监管的能效,方能保障新业态领域税收监管在法治轨道上提质增效,行稳致远。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