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的一纸新政,终结了当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费收取上“稳赚不赔”的模式。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关于当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的新规引起外界关注。
根据《办法》,当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波告诉第一财经,目前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一般是从基金资产中支出,并不排除由本金承担,但此前并没有具体规定从哪里支付。此次广东《办法》明确管理费只能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意味着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后,如果最终不能挣钱,基金管理人将面临无管理费可收的状况。
有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表示,如果基金运行情况理想,在后续产生了收益或利息,确实可以补回从本金中预支的管理费部分。但如果基金运行情况不理想,项目出现损失,基金管理人可能面临压力。压力体现在既难以通过项目退出来获取理想的回报,同时从本金中预支的管理费该如何补回还要打个问号。
国资基金50人论坛秘书长谢招煌告诉第一财经,广东《办法》更加系统、更加全面、更加准确地还原了私募股权基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强约束的制度优势。例如,对管理费的规定体现在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去遴选出更符合条件,更能帮助政府投资保值增值,更能为现代化产业体系补短板的管理人。未来,广东省的这一模式,可能会被其他省市效仿。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报酬,用于支付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等费用,这也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近年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按一定的费率来计提,一般不会超过3%,多在1%左右。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一般按一定比例从资产中提取,但广东上述《办法》首次明确只允许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这其实在今年3月广东省公开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有体现。
上述《办法(意见稿)》正文中,并没有上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来源表述。但在正文附件2《基金管理费用计提规则及有关标准》中,明确费用来源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
胡波表示,当时看到上述意见稿表述,他提出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拿到管理费,可能故意放缓投资节奏,将资金闲置在银行账户,进而从利息收入中收取管理费。“这次正式《办法》出台后,增加了‘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这有助于避免上述情形。”胡波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印发之日(2025年5月3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范围限于广东省,其中深圳市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而此前《办法》征求意见稿称,对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管理费标准的,按原确定标准实施;已签订协议但未明确管理费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标准实施。
对于广东政府投资基金只能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这一新规,各方有不同看法。
胡波表示,从基金管理人角度来看,投资人给管理人一定的管理费是合理的商业安排,目前几乎所有资管产品都是从基金账户里支付管理费,“旱涝保收”。但另一方面从投资人感受来说,如果基金最终没有投资收益、利息,基金管理人不应该拿管理费。比如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也在优化基金收费模式,平衡好基金公司盈利与投资者获得感的关系。
“因此各方都有各自道理。基金管理费原则上应该从基金资产中支出,问题关键在于费用合理,即投资人既然选择相信基金管理人,理应支付管理人合理的管理费,覆盖为了管理基金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费用支出。”胡波说。
谢招煌认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从财政思维去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这次广东《办法》明确了不允许管理人从财政的本金列支管理费,更还原了财政资金应服务于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服务于产业财政,进而服务于广大老百姓的民生福祉。这意味着鼓励管理人团队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好,去实现补产业链短板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收益。以前主要靠管理费存活的基金管理人将逐步被淘汰,如果出现管理人拿不到管理费的情况,那么证明这个管理团队不符合条件,不是合格的管理人。
此次《办法》还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予以核定拨付。基金管理费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