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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上所说的“告诉才处理”呢_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发布时间:2024-12-10 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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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上所说的“告诉才处理”呢?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刑事案件的审理需基于受害者的主动举报,即“告诉才处理”原则。此类案件涵盖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解释:

1. 针对侮辱、诽谤的案件,除非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损害或涉及国家利益(刑法第246条);

2.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事件(依据刑法第257条第一款);

3. 虐待行为(参照刑法第260条第一款);

4. 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根据刑法第270条)。

此外,还包括一些虽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受害者能提供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例,如:

-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轻伤故意伤害案;

- 非法入侵住宅(刑法第245条);

- 侵犯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条);

- 重婚行为(依据刑法第258条);

- 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特定条件下除外);

- 知识产权侵权(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特定条件不适用);

-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案件,依据刑法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

对于上述案件,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证据不足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法院将建议受害者报警或转交公安机关立案。同时,当受害者已举报侵害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且有证据显示公检机关未予追责时,也属于此范畴。此时,受害者应被指导至公安机关报案或案件将被转交处理。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在侦查阶段,当辩护律师请求会见到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时,特定情形下需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这些情形包括:

1. 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2. 恐怖活动相关的犯罪案件;

3. 极为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访问并通信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员在取得法院或检察院的同意后,同样享有此权利。

持有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的辩护律师,要求探访羁押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迅速安排,确保不迟于四十八小时内完成会面。

对于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及特别重大贿赂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会面请求需得到侦查机关的事先批准,并且侦查机关需预先告知看守所这一情况。

在与被羁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时,辩护律师能够了解案件概况,提供法律建议。自案件转交审查起诉起,律师还可核实相关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与嫌疑人的会面不受监听。

对于处于监视居住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的会面和通信权利,参照对羁押状态下人员的第一、三、四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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