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言正行方能构筑起市场公平竞争矩阵。
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定于10月15日起施行的关乎市场竞争的基础性法律,条文数由原来的33条增加到41条,将近年来新出现的内卷式竞争、混淆行为、大数据杀熟、刷单、恶意交易等现象纳入规制范围。
新现象、新问题的有法可依,凸显立法对经济社会的敏感适应能力。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修改规模和范围大,而且很多修改内容注重清晰化表述、确定性处理,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助力斧正市场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人们的急难愁盼问题上精准发力,有效契合了经济社会变迁的航向,不仅有效精准助推专业化市场竞争,而且有助于加速推进分工专业化、社会化,进而有助于规范基于新媒体账号等形成的新就业和商业生态的竞争秩序。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遵循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含涉嫌侵权的逻辑,这有助于搭建受损者评价模型,真正基于合法权益的伤害程度,量化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让对侵权行为的规范和处罚,更精准把脉到相关行为损益的边际定价,使得侵权行为者更有切肤之痛,为量化法律的威慑力提供实现路径和可能。
当前技术变革在促进经济社会生产率的同时,也使市场的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复杂、隐秘,如一些平台基于用户数据推出的精准算法和技术等,表面上以平台比消费者更了解消费者的优势示人,但这种了解背后是一种商业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明晰获得确定授权而使用用户数据,明显侵害用户数据权益,这导致许多基于算法、技术、平台规则实施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程度存在着经营者欺诈、胁迫、避开等违法违规行为。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关于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无疑有助于对这种复杂、隐秘的侵权行为进行明晰的疏导和规范。
而且,诸如刷单、杀熟、“跳转”及二选一等,都存在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新现象、新问题做出适度规范,将有助于完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面对平台经济衍生的定价规则“霸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亮出鲜明立场: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此类行为表面是“让利消费者”,实则以挤压商家合理利润为代价,扭曲资源配置逻辑,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一条款有助于规范平台运营者行为,打造公平竞争的平台运营环境,让竞争回归质量与服务创新的正途。
当然,与时俱进的法律要转变为市场公平竞争的善治力量,需要更多的配套制度和治理体系。
一方面,需要在执法中明晰,法律的规范并不是简单的令行禁止,而是施行后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应力结构变化,各规制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如何感知与回应新增的法律条款内容,并在对各相关主体的跟踪分析中有效度量其带来的行为和相对价格的变化,即法律能否真正成为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不至于出现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主要源于各方能否在遵从新的法规中获得正收益或福祉。
为此,要让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真正成为人们愿意遵从的行为准则,并非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力,而是法律给市场主体所能带来的边际净收益。
另一方面,良法转变为善治,在考虑强化监管的同时,更需丰富人们的维权护权渠道和能力。这是因为法律的善治属性,依赖于法律实施中形成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现成本和概率等,如不对称信息存在,会增加执法者在真实世界的可观察成本和法律合约成本。获取成本构成了法律实施成本的一部分,也影响着法律威慑效力。
鉴于此,良法善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给予市场更多维权护权空间,强化市场自律自治能力,让市场供需双方和竞争对手等基于各自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关系,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依归,也是市场公平竞争的内核诉求。
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法律是搭建市场善治的桥梁。为惩治不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法可依的评判标准,这是善治的第一步;要真正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需走出严刑峻法的单一维度,真正基于法律规范市场的行为逻辑,让法律的真实规范成为人们市场活动的行为准则。这种法律的行为内化,需要将法律内植为市场主体行为的逻辑自洽,需要营造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的市场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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