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经新闻

制度规范与技术提升双轮驱动,破局政务数据“孤岛”丨法经兵言

发布时间:2025-06-23 21:37:54

政务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是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下称《条例》),共8章44条,对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部署,是我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式的制度建设。

《条例》的定位及价值

《条例》有助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我国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的关键举措,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迈入法治化建设新阶段。

首先,《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务数据是公共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数据共享是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重点环节,为公共数据开放及商业化运营提供先导示范。《条例》的出台将带动公共数据合规高效安全流通使用,进一步促进各类数据资源融合利用,提高全社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其次,《条例》推动提升了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将现有数据平台纳入统一框架以保障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通过优化目录管理、厘清权责链条、强化供需对接等方式打破“数据孤岛”, 解决过去因部门权责分割、系统标准不一形成的导致的重复填报、多头统计等问题。此外,《条例》明确要求上级部门及时、完整回流区域政务数据,禁止设置额外限制,减少重复采集情况,有助于为基层减负和精准施策推动政府提升治理效能。

从实施预期看,《条例》将对政务数据治理体系、数字政府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从我国政务数据现实状况来看,存在“壁垒高耸”的现象,各部门间“数据不通、重复采集”,甚至于一些部门内部之间的不同业务处室,都存在着较高的数据壁垒,影响了政策协同和行政效率。《条例》首次以国家制度形式明确,要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推动各层级、各地域、各部门等彼此之间政务数据互联互通,有助于打破“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实现数据整合,有助于形成整体协同的数据治理模式。

最后,《条例》以“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厘清权责链条,确保数据随需共享时风险可控、权责明确,特别是解除了供给方对数据流出后安全的顾虑,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使政务数据从“部门私产”真正转化为公共资源和生产要素。

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政府管理正从“经验治理”走向“数据治理”,基于《条例》的实施无疑有助于推动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政府能够基于数据开展智能分析、精准研判和前瞻性决策,提升政策科学性、针对性与应变能力。在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统一共享的数据系统能显著增强政府的数字感知和应对能力。

政务数据共享面临的挑战与优化重点

当前,不少地方和部门存在多个政务数据平台“多头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数据割裂、标准不一,影响平台整体效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强调“国家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因此,在现有基础上,更要推动统一的政务数据系统基础建设,要做好蓝图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分时间逐步建立起“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贯通的数据体系,整合各级各类数据资源,避免重复投资与信息壁垒,真正实现“全域覆盖、全量接入”。对此,中央层面要出台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建设技术标准、数据接口规范、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平台体系的兼容性和一致性,而地方政府要加强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在数据技术、共享策略上与国家平台保持统一。鼓励各地区共建共享,防止地方自建平台造成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具体而言,在整体规划上,要做好结构布局,分阶段、分步骤、分时间逐步建立起中央与地方纵向贯通、部门间横向协调的数据网络系统,消除信息壁垒,实现各级各类数据资源的全面整合。为此,亟须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安全可信的数据政务平台,部署政务区块链平台实现共享全程存证。按数据分类分级设置动态脱敏策略,通过“数据沙箱”厘清安全责任边界;推动人社、医保等高频事项数据下沉至基层,平台通过“智能客服”等工具,实现业务的快速分流办理。

此外,还应当强化示范场景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进程。以交通物流、卫星遥感、低空经济、气象服务、医疗健康等重点领域为示范,着力打造一批企业群众可感可及应用场景,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为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强化制度与技术联动确保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数据安全问题始终是底线和红线,必须贯穿政务数据共享的全过程、各环节。首先,要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完善政务信息的采集范围与采集限制,严厉打击数据超范围使用、隐私泄露等数据滥用行为。在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谨慎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核心数据与重要数据等数据类型,例如保障公民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查询、删除权,在维护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有序共享。譬如,《数据安全法》第21条关于数据重要程度及遭到侵害后危险程度区分了“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以及除此之外的“一般数据”,要做到精细化地精准治理,核心数据原则上不得共享,必要共享应设定严格条件;重要数据则严格权限控制,需审批共享;一般数据则是优先共享,提升使用效率。这种分类分级管理方式,有助于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有序共享,防止“过度开放”带来安全风险。

其次,要建立健全授权使用机制,明确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保证权责对应、因果相联。实现“最小可用、按需调用”,遵循“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避免部门间推诿责任的情况,打消部门的安全顾虑,破除数据流通环节的妨碍。此外,在技术层面提供数据共享全链路防护,通过数据沙箱、区块链存证、实时审计等技术,同时明确数据共享对象的信息认证,明确数据使用范围、用途与期限,通过设置访问权限控制、调用审批机制等,数据使用全过程可记录、可追溯、可问责。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政务数据“可信可用”的良性循环,服务好数字政府建设。

最后,还要避免政府部门以安全名义拒绝共享、阻碍合理共享,依托部门间的争议协调机制和第三方审计监督,对风险进行评估,避免安全成为合理共享的挡箭牌。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