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包括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案例。
最高法认为,公布这一典型案例表明了民营企业的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指导思想,以及清除民营企业内部蛀虫的决心。
案件中,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孙某系该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12月,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该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业务提成”。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燕某、孙某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
一审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亿元;对燕某、孙某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人民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到四年的时间,两名被告人共收取以“业务提成”为表现形式的贿赂款达5.6亿元,数目不可谓不大。这一案例反映出一些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严重性。
很多时候,人们更多关注对国家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相关人员)腐败行为的惩治,而忽略了民营企业的腐败行为。有的人甚至认为民营企业财产是非公有财产,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是企业自己的事情。
这种认识是十分有害的。一方面,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会导致商业规则的扭曲,造成市场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上述这起案件中,行贿人以巨额贿赂获得优势,就是相对剥夺了其他竞争主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同时,民营企业的财产虽然不是公有财产,但这些财产取之于社会,将来也要服务于社会,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从更广意义上说是社会财产。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侵犯企业财产,其实也是对社会财产的侵犯,因此以司法手段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同样重要。
上述案件中,涉事人员不到四年时间就收取了5.6亿元的贿赂,也可以看出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普遍来说,民营企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国有企业不够健全,给贪腐人员造成了可乘之机。还有,一些民营企业更倾向于内部解决问题,除非特殊情况不愿意“报官”“经官”,如果贪腐人员承认错误、积极退赃,也就网开一面,“罚酒三杯”了事。
这实际纵容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在战争年代有这么一句话:大兵团作战,军纪要严。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当前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预防和惩治上。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认识到了内部腐败的危害性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一方面,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管控机制,比如设立合规部门、在企业内部成立类似于纪检监察的部门,向这些部门的人员开出优厚薪资促使他们尽职尽责;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在发现内部人员贪腐线索后,积极移交司法部门,并为司法部门调查提供帮助,勇于揭自己之短,也不再“护犊子”。
最高法强调,发布这起典型案例释放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强烈信号,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违法犯罪人员最终结局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信号就是警示,以后我们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司法惩治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这正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