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信用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指出要“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近年来,平台经济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信用监管问题,《意见》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方向和政策依据,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解决行业乱象
近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在带来经济活力的同时,也暴露出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偷税漏税等问题。虚假宣传表现为部分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效果,消费者因被误导购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导致信任感下降,本质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部分主播和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却难以维权,导致对直播购物信任度降低。此外,一些主播通过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破坏税收公平,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这些都是不诚信经营行为的典型表现,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对此,《意见》重点指出“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至关重要,能够将主播和商家的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管理,《意见》指出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且提出“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基于此,对于直播行业乱象可以纳入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和惩戒,对主播和商家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公示,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失信行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长期以来,理论与实务部门一直在探索信用分级管理机制,在当前宏观政策指导下,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构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平台可运用大数据和算法分析等技术,对商户的历史交易数据、用户评价、违规记录、售后处理等多个维度进行动态评分,形成信用分级管理体系。比如可以将经营主体分为A级(诚信经营):长期无不良记录,用户评价高、交易稳定;B级(正常经营):偶尔出现投诉,但整体信用状况良好;C级(风险商户):涉及严重失信,如假货、欺诈、偷税漏税等,可能面临限制甚至清退。
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强化信用激励机制和实施失信惩戒机制。比如,对于A级商户,平台可以提供流量倾斜、广告投放优惠等措施,优先展示在搜索排名前列,提高曝光率,减少推广成本,助力商家发展。针对失信的C级商户,平台可以降低搜索排名,减少其流量获取能力,限制广告推广,若商户在多个平台存在严重违规记录,可进行跨平台联合封禁,形成行业信用约束。
同时,也要注意平台利用信用分级制度引发的不公平竞争风险,这种风险亦有可能扩大至政府及相关部门利用信用监管带来的市场准入、影响经营者成本等。为此,对于平台利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要做好常态化监督和抽查,设立畅通的监督举报回访通道。
推动平台间信用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壁垒
《意见》指出要加强各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共享。当前,平台间的信息壁垒客观存在,既有数据标准不统一、格式不同、接口不兼容等技术原因,也存在政府各部门职责设定、责任承担等体制机制上条线分割的原因,更囿于央地关系在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上的体现。
究其根本,还是在于传统的以纵横行政权力配置搭建的管理机制难以应对以平台为中心的跨地域、跨行业、跨市场的经营活动,以及引发的管理需求难以被满足。《意见》指出“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因此,可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明确数据交换的范围、格式、存储方式及安全要求,以确保各平台信用数据能够高效互通。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信息涉及企业和个人的敏感数据,共享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机制,采用数据脱敏、加密传输、匿名化处理等技术,确保信息不会被滥用或泄露。可以引入隐私计算技术,譬如,联邦计算、加密技术等,允许平台在不直接交换数据的情况下进行联合分析,让“数据可用不可见”,实现信息互通的同时保护好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隐私。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约束机制完善经营退出制度
目前,存在部分企业在一个平台因失信行为被处罚后,仍能在其他平台继续经营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信用信息未能跨平台流转,导致监管效果受限。《意见》要求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这表明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需要与法治监管、智慧监管形成合力,做好依法监管、敏捷监管为核心平台常态化监管,既防止监管失灵也要防止监管扩大等监管谬误的情况,以科学、合理、高效的监管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技术上而言,失信联合约束制度的前提是各平台信用信息互通。可以由政府监管部门主导,整合各平台的信用数据,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确保企业在不同平台的信用记录可追溯。在此基础上,实施实时数据对接机制,允许不同平台通过API数据接口接入档案数据库,确保各自记录的企业信用状况实时更新,并同步至行业信用数据库,防止企业“换平台洗白”。
对于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平台在其申请退出时,还应对其是否存在未履行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投诉、未缴罚款等情况进行审查,确保退出前完成所有应尽义务。这一过程同样要做好信息共享,确保以“有效退出”达成“退出有效”,也要避免“一次严重失信”带来的“终身严重失信”,即当企业严重失信事由经主动消除还不能展业时,要给企业设立信用重塑和恢复机制。
强化平台经济信用监管的多维路径
在监管方面,需要平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以准入机制、日常监管及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监管效率。
目前自媒体、短视频和直播行业的准入机制较为宽松,这使得一些不具备合规经营能力的个人和机构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在准入环节建立相关审核制度,要求所有平台从业者进行实名注册和信用认证,明确商户和主播的资质要求,避免虚假或不合规主体的进入。同时,对MCN机构及其他平台运营者实行注册备案制度,确保其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在日常监管方面,平台可以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虚假宣传、低劣商品等不正当行为。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平台之间应加强数据互联互通,确保失信主体无法在其他平台“洗白”或重新进入市场。同时,平台应设立有效的惩戒机制,针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如限流、禁播或封号,确保不法行为能得到及时纠正。
当然,平台间的联动合作,也面临着平台数据共享和政府各主责部门数据联通的双重压力,需要做好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权责利的分置。不能出现“有利就共管”,甚至导致叠床架屋引发合成谬误;“无利就失管”,甚至出现监管空白或引发分解谬误。要做好“管得好”而非简单“管得住”与“放得活”而非简单“放得开”之间的平衡。
行业自律是确保信用体系长效运行的重要一环。平台、行业协会及从业者可以签署信用公约,承诺遵守行业规范,坚决抵制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组织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并建立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进一步提升行业透明度与规范性,为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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